이메일무단수집거부

本网站上公开的电子邮箱地址是用于电子邮件的收发和其他技术装置的使用, 拒绝擅自收集。如果违反该规定,将根据《信息通信网法》受到刑事处罚。
关于信息通信网的利用促进及信息保护等法律法规 [部分修改 2002.12.18 法律 第06797号]

法律第50条2(禁止擅自收集电子邮箱等行为)
  • ① 任何人不得利用自动收集电子邮箱地址的程序,或其他技术装置, 对网页上已经明确表示拒绝被收集的电子邮件地址进行收集。
  • ② 任何人不得违反第1款规定对电子邮箱地址进行收集或销售、流通。
  • ③ 任何人不得违反第1款及第2款的规定,不得在知情的情况下,传送被禁止 收集、销售及流通的电子邮箱地址。
第65条之2(处罚)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将被处以1千万韩元以下的罚款。
  • ① 违反第50条第4款规定,使用技术性措施者
  • ② 违反第50条第6款规定,以营利为目的的广告性情报传送者
  • ③ 违反第50条之2的规定,对电子邮箱地址进行收集或销售、流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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